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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1 点击数: 作者:巡察办 审核人:巡察办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落实上级巡视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 良好育人环境,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巡察工作。 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巡察工作规划、方案,听取巡察工作及整改情况总体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决定巡察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巡察 组具体实施、其他单位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察全覆盖;

(三)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被巡察单位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单独设置。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学校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负责拟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四)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巡察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巡察队伍建设,协同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 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若干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巡察及巡察整改督查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由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学校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校纪检监察组)、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察工作的协作协调,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对巡察工作提供人员、信息、专业等方面的配合支持。驻校纪检监察组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

第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全力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认真组织整改。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把握、研究确定开展内部巡察,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巡察工作的组织形式包括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必要时可以提级巡察。

第十条 巡察工作严格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围绕服务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任务,准确把握高等教育规律特点、重要使命、地位作用,紧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职能责任,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突出对四个 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情况,突出对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重点了解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 况;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准确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等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立德树人、思想政治工作、学风教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推进教育管理、人才培养、 学科建设、教材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产学研协调创新等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与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

(二)检查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重点了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监督管理等情况;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开展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执纪问责,自身建设等情况;招生就业、资产管理、科研资源分配、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合作办学、职称评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廉洁风险情况和腐败问题;整治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反映强烈、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情况;作风建设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三)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突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党建工作等的监督。重点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政治功能和领导作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师生的教育管理监督情况;落实党管人才工作、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以及开展有组织的人才“引育留培”工作等情况。

(四)检查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突出对履行整改责任的监督。重点了解落实上级巡视整改情况,落实内部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二级纪委落实整改监督责任,对整改情况全面监督,依规依纪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推动解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问题情况;综合运用巡视巡察成果,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等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 以适当方式收集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三条  巡察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巡察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 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 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巡察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 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驻校纪检监察组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巡察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学校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

第十九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 法的问题线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驻校纪检监察组、组织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察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 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 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要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认 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 组织开展为期2 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 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自收到移问题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二级纪委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巡察办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分析作用,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及时跟踪了解每一轮巡察整改落实、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力、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将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上级巡视和本级巡察整改情况纳入监督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巡察办协同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 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专 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  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党委巡察办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 争。

第三十一条  巡察办、巡察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察干部特别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察办、巡察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察工作资料,泄露与巡察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 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桂理工党〔2020〕27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